官方拟规定:不得擅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
中新经纬9月18日电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18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就《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提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承担政策性任务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在储粮(油)期间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为举债提供担保。
保护措施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粮油仓储单位理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重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
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粮油仓储单位因自身问题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出现重大损失、损坏、损毁,应当中止其政策性粮油储存任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