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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欢迎有意向并合乎条件的供应商投报《报价单》及相关资料。

  (二)项目最高限价:人民币950000元(投报总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三)项目内容:开展江门市蓬江区国控大气站点设备更换,保证各国控站点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高监测数据准确性,实现大气污染精准防控。

  1、颗粒物监测设备应能满足自动连续地进行大气监测的要求;具有各项资料自动传输、远程自动控制、诊断、现场手动控制及故障显示等基本功能。整套设备系统的有效数据捕获率优于98%。

  3、供应商所投标PM10监测设备、PM2.5监测设备需具有有效期内的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检测报告彩印件。

  (2)《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

  (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和检定方法》(HJ653-2013);

  (4)《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

  (5)《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

  (7)《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656);

  (8)《国家环境监视测定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手工比对核查技术规定(试行)》;

  (9)《关于组织并且开展2020年第二批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仪器设施更新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511号)。

  (10)《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仪器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指南(试行)》(总站气字〔2022〕271号)

  ▲①分析方法: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法或微量振荡天平加膜动态测量系统法;(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⑧平行性:≤±2.1%;(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多个样本参与检测的,以测量值较差的检验测试的数据作为评分依据))

  ⑩实时质量浓度:每1分钟测量并更新一次实时浓度均值,真正的连续实时在线测量;

  ⑪源:C14Beta源和880nmIR光学源(针对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法,微量振荡天平加膜动态测量系统法此条不做要求)

  ⑬纸带/采样膜:按照默认设置每卷纸带(采样膜)可使用6个月以上,纸带默认走纸时间为24h;

  ⑮安全性:具有生态环境部门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放射源豁免证明文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配置要求:含主机、PM10切割头、VSCCPM2.5切割头、采样管路、泵、采样纸带等;

  ▲①分析方法: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法或微量振荡天平加膜动态测量系统法;(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④流量测试:平均流量偏差5%设定值:≤0.1%,流量相对标准偏差≤0.2%,平均流量示值误差≤2%;(提供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多个样本参与检测的,以测量值较差的检验测试的数据作为评分依据))

  ⑦实时质量浓度:每1分钟测量并更新一次实时浓度均值,真正的连续实时在线测量;

  ⑨源:C14Beta源和880nmIR光学源(针对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法,微量振荡天平加膜动态测量系统法此条不做要求)

  ⑩纸带/采样膜:按照默认设置每卷纸带(采样膜)可使用6个月以上,纸带默认走纸时间为24h;

  (1)采样器设置:一定要选择开阔地带设置采样器,避免任何形式的遮挡,包括建筑物、树木等。同时,采样器的高度应设置在离地面1.5米以上的位置,以防止地面扬尘对监测结果造成干扰。

  (2)采样时间规定:在进行手工比对时,必须确保采样时间与自动监测仪器一致,确保数据的同步性和可比性。

  (3)采样方法:严格按照分层等速采样法进行采样。根据颗粒物浓度的不同,适时调整采样速度,以确保采样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4)样品处理与保存:所有采集的样品需尽快送回实验室做处理和保存。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送回,需将样品保存在干燥、避光的环境中,并确保存放环境稳定,避免振动和高温对样品产生不良影响。

  (5)质量保证:为确保手工比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必须对采样器进行定期校准和检查。

  (6)成交供应商须按采购人的要求配合做好PM10和PM2.5监测设备的比对工作。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通不过总站颗粒物手工比对,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按总站要求更换设备重新比对,直至颗粒物(PM10和PM2.5)监测设备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比对合格为止。

  1、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2、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3)总费用为总包价,即包含购买仪器设施、1年以上的质保费用(含质保期间所更换零部件、维修的费用)、税费、验收、颗粒物监测设备比对服务等费用。最后费用以经采购程序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1.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所有设备需全部到货,45个日历日内需全部安装调试完毕,60个日历日内完成项目仪器设施的试运行和验收。

  2.货物属全新未经使用,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因成交供应商货物质量原因,导致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退回已收合同款项,并予以采购人合同总额百分之五的赔偿。

  5.交货方式:成交供应商负责将货物送至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指定地点。

  1.验收方法:采购人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采购合同规定,对货物的技术指标、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供应商可派人参加。

  2.验收标准: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采购合同规定;单证齐全,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发票和其它应当具有单证文件。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事)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分公司参与报价的,提交总公司针对此项目的授权函原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报价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凭据: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的,应提供对应文件证明。

  3)拥有非常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21年度或2022年度财务报告(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新成立的公司可以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告(表)。

  (1)报价函。报价为全包价,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包含购买仪器设施、1年以上的质保费用(含质保期间所更换零部件、维修的费用)、税费、验收、颗粒物监测设备比对服务及其他相关联的费用等全部费用;

  (3)《营业执照》及真实性承诺文件的彩色扫描件;属于特许经营的,还须提供特许经营许可文件的扫描件;

  凡有意参与报价的供应商,请于2024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17:30前,将加盖公司印章的报价文件及有关的资料发至我单位指定电子邮箱:,或将纸质报价文件送至我单位指定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52号珠西创谷1号楼5楼。未按要求按时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人予以拒绝其参加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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